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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校园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条例

by xinran last modified 2007-04-27 11:4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促进我校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公告牌、电子白版、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版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我校校级电子公告服务平台的服务宗旨是创建师生间进行学术研讨、相互沟通和交流的场所,其栏目设置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校级BBS监督管理工作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网络中心提供校级电子公告服务的构建和维护工作,保证该服务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 校属各单位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立电子公告服务应经党委宣传部的同意,并进行备案。
     第五条 校级电子公告服务各版版面实行版主负责制,站长由校级电子公告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直接任命,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并拥有电子公告服务全部版面的管理权限,各版主必须是电子公告服务的合法用户,由站长任免,报校级电子公告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电子公告服务对用户实行账户管理,建立严格的登记程序。申请账户需提供真实姓名和班级或工作单位等资料,经核实方能成为电子公告服务的合法用户。
     第七条 电子公告服务站务管理人员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电子公告服务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九条 电子公告服务站务管理人员应当记录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发布时间、网络地址。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用户应当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站务管理人员发现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二条 用户发现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第十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立即通知站务管理人员删除,紧急情况下,监管部门可责令网络中心暂停该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各电子公告服务如果未履行本条例第八条、十条、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的,学校将责令其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关闭该站点。
     第十四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制作、复制、发布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宣传部负责解释。
 
 
                                                燕 山 大 学
                                              200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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